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睿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67號 抗 告 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9年8月31日所為109年度勞抗字第67號裁定,於109年9月18日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 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