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67號
- 抗告人
-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9年8月31日所為109年度勞抗字第67號裁定,於109年9月18日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勞抗字第67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9年8月31日所為109年度勞抗字第67號裁定,於109年9月18日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