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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貿上更二字第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蔡和憲周珮琦湯千慧

上訴人
致亨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瑜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被上訴人
KELIAN MINERALS LIMITED(凱連礦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ZHAO YUANAN(趙元安)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美金捌仟壹佰參拾肆元參角肆分」之記載,應更正為「美金捌仟壹佰肆拾參元參角肆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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