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貿上更二字第1號
- 上訴人
- 致亨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瑜
- 訴訟代理人
- 程昱菁律師
- 被上訴人
- KELIAN MINERALS LIMITED(凱連礦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ZHAO YUANAN(趙元安)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美金捌仟壹佰參拾肆元參角肆分」之記載,應更正為「美金捌仟壹佰肆拾參元參角肆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