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2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秀貞蔡世芳林哲賢

抗告人
黃瑞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永壽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4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規定,應釋明之。所謂釋明,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其籌資新臺幣(下同)46萬元經拍賣取得坐落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又因供擔保27萬元以停止系爭房屋強制執行,造成其經濟困難,陷於無資力,難以支付本件訴訟之裁判費1萬240元,爰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永壽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僅泛稱其籌資46萬元經拍賣取得系爭房屋,又因供擔保27萬元以停止系爭房屋強制執行,造成其經濟困難,陷於無資力,難以支付本件訴訟之裁判費等語,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能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2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