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553號
- 抗告人
- 陳文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寶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五日所為之一0一年度司執字第二五八三五號裁定均廢棄。
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民國一0九年一月七日北院忠一0一司執進字第二五八三五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以第三人陳右儒為被保險人、向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投保、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係以代管陳右儒母親遺留之財產為陳右儒投保之終身壽險,系爭保險契約之保費自民國94年2月起並由伊與陳右儒共同繳納,系爭保險契約之權利歸屬於陳右儒及受益人,且終身壽險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由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代為終止系爭保險契約;又伊現無工作亦無收入,名下財產均遭相對人扣押,尚需支出醫療費用、年邁母親之外勞照護費用,縱系爭保險契約之權益為伊所有,亦係供伊生活所需,不得強制執行。從而,執行法院逕自以109年1月7日北院忠101司執進字第25835號執行令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代伊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並命南山人壽將解約金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相對人,自無理由,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2月15日所為101年度司執字第25835號裁定(下稱原處分)及原裁定駁回伊對系爭執行命令之異議,顯有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撤銷系爭執行命令等語。
二、按人身保險中之生命保險及意外保險,基於人身無價、某些生命保險兼具投資性、生命法益及身體健康法益具有一身專屬性等因素,無代位權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人壽保險契約雖係要保人支付對價而成立之長期契約,但非僅為要保人之利益而存在,其中亦包含保險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之利益,如認第三人得以任意終止有效存續之保險契約,恐將嚴重影響多方利益,此與單純之證券、存款寄託契約、基金贖回、薪資債權等財產性質顯不相同,故人壽保險契約是否終止,應屬要保人一身專屬之權利,他人不得代為終止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況人壽保險之保險標的即人身無價,無法以經濟上利益估定其價值,並非單純經濟上債權債務之關係,如因債權債務關係,即可任意對於他人之人身保險為得喪變更改變之權利,無異認為債權債務關係價值高於人身價值之意,而允許因債權債務關係而變動基於人身專屬之契約關係,甚至以此作為換價之手段,實非妥適。尤以被終止之保險契約,本係有效成立之法律關係,如允許某債權人終止他人之有效合法契約,因而產生特定債權優先之結果,亦與債權平等之原則相悖。是以,人身保險之要保人就保險契約之終止權是否行使,應有自主決定之選擇權,執行法院應無逕為代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之權,亦無命保險人即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之權(本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
㈠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命令,針對抗告人對南山人壽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代抗告人為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並命南山人壽將解約金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相對人等情,有系爭執行命令在卷可證(執行卷第43、44頁)。惟揆諸前揭說明,系爭保險契約終止權之行使,具有一身專屬性,抗告人就系爭保險契約是否終止有自主決定之權利,執行法院自無逕為代抗告人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之權利。又依保險法第119條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1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1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4分之3。足證保險人應於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後,始負有給付解約金之義務。執行法院無權代抗告人為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如同前述,則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命令終止系爭保險契約,自不生效力,卷內亦無抗告人已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之事證,難認系爭保險契約業經抗告人終止,則系爭執行命令針對系爭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命南山人壽於系爭保險契約終止後,將解約金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相對人,實於法無據。
㈡本院108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確定判決雖於理由欄記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確定享有的財產上請求權,可由執行法院代要保人即債務人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後取回等意旨(執行卷第22頁),惟尚不拘束本院,亦無礙於本院上開認定。
四、綜上所述,系爭執行命令代抗告人終止系爭保險契約,命南山人壽將解約金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相對人,尚有未合,抗告人對系爭執行命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系爭執行命令,自屬有據。原處分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及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 要保人 險種名稱(主契約) 計算至104年5月21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 1 Z000000000 陳右儒 陳文忠 南山康福二十年期繳費終身壽險 36萬4,886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