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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周祖民馬傲霜林玉蕙

聲請人
王全華
代理人
王全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38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上字第一三八八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期日及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388號事件之上訴人,為明瞭開庭內容,比對釐清筆錄之記載,有聽取民國109年3月23日、5月25日、6月29日、7月27日及8月20日各次期日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為此聲請前揭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38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應可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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