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2號
- 聲請人
- 王稚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核其立法目的係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限制聲請權人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立法理由第二項參照)。準此,裁判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後,如仍有法庭活動,雖無從以裁判確定日起算6個月,惟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者,參照上開合理有效運用訴訟資源,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之立法意旨,應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提起再審以主張權利,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25號民國107年1月17日、107年3月4日、107年5月2日、107年5月30日、107年9月20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COMPUHONGKONG TECH CO LTD(下稱COMPUHONGKONG公司)前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6號判決(下稱第486號判決),提起上訴,嗣於107年1月17日撤回上訴,該判決即告確定,故107年1月17日之錄音光碟應自該日起6個月內為聲請,107年3月4日、107年5月2日、107年5月30日、107年9月20日之錄音光碟則應自各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為聲請。聲請人為COMPUHONGKONG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其遲至109年2月14日始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25號清償借款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見卷附民事聲請燒錄開庭錄音光碟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均已逾6個月聲請期限。又聲請人雖於108年9月24日與COMPUHONGKONG公司、杜慧卿聲請續行訴訟,惟業經本院於108年11月19日裁定駁回聲請(尚未確定),況第486號判決之確定及各開庭日期亦均不因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而受影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未符,不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