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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王怡雯法官徐淑芬朱美璘

聲請人
黃裘涵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家淇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109年度上第40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上字第四0九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之民國一0九年七月九日、一0九年八月十三日、一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與訴訟代理人商討二審之上訴聲明及主張,以維護伊法律上權益,爰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上字第409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民國109年7月9日、8月13日及9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字第409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徐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4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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