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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魏麗娟陳慧萍潘進柳

聲請人
趙晟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緻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勞上字第四一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十六日、十月二十一日、十二月二日準備程序期日及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之主張經常反覆,有詳加確認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民國一○八年九月十六日、十月二十一日、十二月二日準備程序期日及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41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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