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67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蕭胤瑮許勻睿袁雪華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

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

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

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

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

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

狀,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656萬2,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6萬0,724元。茲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及

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