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陳平冠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子涓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參拾貳元。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
二、查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金吉之遺產,而陳金吉所遺財產項目及價值經原法院認定為新臺幣(下同)202,769,750元,上訴人之應繼分為1/4,依前揭規定,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上訴人因分割陳金吉遺產所受利益即50,692,438元(計算式:202,769,750×1/4=50,692,43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16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9,528元(見原審卷一第7頁),尚欠第一審裁判費258,632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