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20號
- 抗告人
- 高桂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瑞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20號裁定,提出聲明異議狀,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上字第12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瑞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20號裁定,提出聲明異議狀,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