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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抗字第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邱景芬林純如柯雅惠

聲請人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因對109年12月14日109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10年度聲國字第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是抗告人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抗字第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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