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抗字第7號
- 聲請人
-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因對109年12月14日109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10年度聲國字第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是抗告人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國抗字第7號
上列抗告人因對109年12月14日109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10年度聲國字第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是抗告人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