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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0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慧萍沈佳宜陳佳杰

抗告人
黃暖如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所為110年度聲字第4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佳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