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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20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傅中樂呂淑玲汪曉君

上訴人
騏億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庭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上訴人
陳啟德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喬心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20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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