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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2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容正邱琦紀文惠

上訴人
簡竹君

簡以凡

簡以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瑞平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2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5,000元(計算式:603萬-397萬5,000元=205萬5,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2,091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2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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