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83號
- 被上訴人
- 施明麗(即施巨崧之承受訴訟人)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
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
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8
3號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施峻弘移轉如附表所示房地所有權
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
204萬5,627元(見原審調解卷第12、19至21頁),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3萬1,942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
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註 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 蘆竹 錦興 560 1591.79 210/1580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主要用途 、建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1 97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7層 1層:78.73 合計:78.73 陽台: 17.09 全部 備考 含共有部分993建號(權利範圍700/10000)、994建號(權利範圍73/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