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再抗字第3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8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確定終局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確定終局裁定受勝訴裁定之當事人,並無許其聲請再審之法律依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37號、107年度台再字第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訴訟救助,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以109年救字第15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然經聲請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後,業經本院於109年10月15日以109年度勞抗字第8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廢棄原裁定,發回新北地院確定,有原確定裁定、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及原裁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第15至18頁)。聲請人就其非受不利益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對原確定裁定主張之再審事由,本院自無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