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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聲字第2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胡宏文陳筱蓉陳心婷

聲請人
李岱殷
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沈俊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重勞上字第四三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筆錄之記載是否符合聲請人之真實語意,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聲字第24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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