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0號
- 抗告人
- 黃暖如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所為110年度聲字第4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聲字第450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所為110年度聲字第4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