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何君豪

聲請人
黃暖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麗雅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上第14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九年度上字第一四五三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法令另有排除規定,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規定暨民國(下同)105年5月23日增訂該辦法第8條第2項之修正理由即明。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453號損害賠償事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聲請人以110年9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多處未載其陳述內容,而言詞辯論筆錄內容之正確性攸關其訴訟上與法律上之權益甚鉅,爰聲請本院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6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