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2號
- 聲請人
- 崔紹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110年度重上更二第1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一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六五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之民國一一0年十月十五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為準備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65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之訴訟資料等由,聲請交付110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