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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傅中樂呂淑玲汪曉君

聲請人
崔紹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110年度重上更二第1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一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六五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之民國一一0年十月十五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為準備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65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之訴訟資料等由,聲請交付110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3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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