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21號
- 上訴人
- 簡竹君
簡以凡
簡以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瑞平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2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5,000元(計算式:603萬-397萬5,000元=205萬5,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2,091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