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71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德
- 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理樂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凱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益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立德
- 訴訟代理人
- 曾國龍律師
許嘉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器設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上字第371號
許嘉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器設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