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605號
- 抗告人
- 周大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凱鈞間返還代墊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0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上字第60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凱鈞間返還代墊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0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