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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62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松鈞李昆曄楊舒嵐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思愷律師

林家慶律師

程序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程序監理人甲○○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元。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而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或父母之一方負擔,為同法第104條第3項所明定。又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查兩造因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有爭執,經本院選任甲○○為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見本院卷一第369至370頁)。今程序監理人已完成職務,提出書面訪視報告(見本院卷一第407至429頁),並向本院聲請支給酬金5萬4,750元(見本院卷二第385頁),依其請求核定報酬明細所載訪視17.5小時、撰寫訪視報告、出庭2次等費用,審酌程序監理人確訪談兩造及未成年子女,實際瞭解其對未成年子女之教養情形、監護意願、未成年子女實際受照顧狀況、需求及意願,提出之報告內容詳實、建議具體,並參酌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程序監理人具公益性質及兩造之意見(見本院卷二第145頁),核定程序監理人之酬金為3萬8,0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62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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