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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胡宏文陳筱蓉楊雅清

聲請人
甲 姓名住址詳如當事人姓名、住所對照表
聲請人
乙 同上
聲請人
丙 同上
聲請人
丁 同上
聲請人
戊 同上
聲請人
己 同上
聲請人
庚 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文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五四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為核對民國111年4月15日上午10時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筆錄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隱蔽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7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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