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甲 姓名住址詳如當事人姓名、住所對照表
- 聲請人
- 乙 同上
- 聲請人
- 丙 同上
- 聲請人
- 丁 同上
- 聲請人
- 戊 同上
- 聲請人
- 己 同上
- 聲請人
- 庚 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薛西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文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五四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為核對民國111年4月15日上午10時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筆錄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隱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