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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朱耀平呂明坤羅立德

聲請人
徐瑤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0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七○七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一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一一一年五月六日準備程序,及一一一年六月一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07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確認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筆錄內容,作為上訴最高法院使用,爰依法請求交付系爭事件111年2月25日、同年3月18日(按聲請人誤載為110年2月25日、110年3月18日,應予更正)、同年5月6日準備程序及同年6月1日言詞辯論程序開庭錄音光碟(下稱系爭錄音光碟),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次按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104年8月7日修正立法理由可資參照,並經最高法院104 年台抗字第648號裁定著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請求調取系爭錄音光碟,旨在釐清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筆錄內容,以維護聲請人權益,核其請求交付系爭錄音光碟,係為保障其訴訟權益所需,且無涉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聲請閱覽,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揆諸前開規定,法院自應許可其聲請。又聲請人就取得之系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0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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