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8號
- 抗告人
- 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玉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富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聲字第41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富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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