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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黃明發賴彥魁林政佑

聲請人
陳威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3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五三五號清償債務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35號清償債務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筆錄之記載,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3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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