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5號
- 抗告人
- 張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張容彰
- 抗告人
-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修嘉徽、張霄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聲字第6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修嘉徽、張霄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