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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71號

返還機器設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魏麗娟張婷妮潘進柳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理樂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益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德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許嘉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器設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71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機器設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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