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901號
- 抗告人
- A女 (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
- 兼法定代理人
- A女之父 (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
- 法定代理人
- A女之母 (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杰駿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901號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上字第90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杰駿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901號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