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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90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婷玉曾明玉毛彥程

抗告人
A女 (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杰駿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901號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第2項之規定隱蔽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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