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01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甲○○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鄒純忻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驊漪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複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 康皓智律師
蔡憲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下均省略稱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甲○○、丙○○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乙○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甲○○、丙○○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乙○主張:伊與甲○○於民國99年9月9日結婚,丙○○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竟於110年1月31日與甲○○前往北投會館及陽明山約會,拍攝頭靠頭、擁肩之照片(下稱系爭照片),已逾男女正常社交活動所應有之分際。又甲○○、丙○○(下合稱甲○○等2人)於同年2月9日、同年月26日有附表一譯文、附表二譯文所載對話(下分別稱附表一對話、附表二對話,合稱系爭對話),內容包括鹹濕調情、性行為後之感受、尋找飯店休息等,已徵2人有逾一般朋友交往之關係,且該2日有在飯店過夜、發生性行為。甲○○等2人之上述行為,破壞伊與甲○○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伊精神上受有痛苦而罹患憂鬱症,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求為命甲○○等2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非財產損害,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15日(見原審訴字卷第1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原判決命甲○○等2人應連帶給付乙○40萬元本息,而駁回乙○其餘之訴。甲○○等2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乙○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乙○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甲○○等2人應再連帶給付乙○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甲○○等2人則以:系爭照片為朋友出遊之合照,未逾越一般朋友間之正常舉止範圍。甲○○個性大而化之,系爭對話僅係甲○○未節制之玩笑言語,丙○○被動回應;對話中所言及之飯店,係伊等因業務合作需求而共同前往巡視,伊等間未有於飯店過夜及發生性行為之舉。況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1號解釋,配偶彼此間仍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配偶權」之概念應不予承認,乙○自不得以配偶權受侵害為由請求賠償。又乙○罹患憂鬱症與主張伊等之行為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亦有疑義等語,資為抗辯。甲○○等2人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甲○○等2人連帶給付乙○40萬元本息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乙○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就乙○之附帶上訴,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三、乙○主張伊與甲○○於99年9月9日結婚,而丙○○知悉該情,有戶籍謄本(見原審湖司調字卷第14頁)可稽,復為甲○○等2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乙○主張甲○○於與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丙○○有不正常往來,侵害伊之配偶身分法益,應賠償伊非財產上損害等情,為甲○○等2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就兩造爭執析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可見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即為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人。又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為限,凡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動搖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者,均屬之。
㈡甲○○等2人有共同侵害乙○配偶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
⒈依甲○○等2人不爭執形式真正之附表一對話,可認甲○○原計畫於住居處附近之富信飯店預訂房間供丙○○入住,待其接送小孩後,利用空檔時間與丙○○相會,凌晨1至6時返家睡覺後,於上午6時可再前往富信飯店與丙○○同宿,並坦承其有於丙○○睡覺時觸摸丙○○頭髮、耳朵、屁股等身體部位之習慣;丙○○則擔憂富信飯店離甲○○居處近,恐被人發現其等關係之事實。而由甲○○等2人對形式真正亦不爭執之附表二對話,可見甲○○向丙○○表示,其可以性行為作丙○○生日禮物,持丙○○照片可打手槍,並表示丙○○在性高潮時充血,2人並以廣播為性幻想情境之情。甲○○等2人雖抗辯系爭對話為開玩笑云云,然綜觀系爭對話之前後語意、情境,衡諸一般社會觀念,該等對話內容明顯逾越玩笑尺度,而屬有親密關係男女間充滿挑逗、示愛之言談,甲○○等2人交往,顯已逾男女正常社交活動所應有之分際,而有共同不法侵害乙○基於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甲○○等2人前開抗辯,委無可採。
⒉乙○雖執附表一對話主張甲○○等2人於110年2月9日有至富信飯店過夜,復以附表二對話主張甲○○等2人有發生性行為云云。然細究附表一對話內容,至多僅可認甲○○原有計畫預定富信飯店,然尚無從認甲○○等2人於是日確有入住,斟以富信飯店住宿登記系統,查無以甲○○等2人姓名登記入住之紀錄,有富信飯店提供之查詢結果單可憑(見原審訴字卷第98頁),自無從認甲○○等2人於110年2月9日有至富信飯店過夜,遑論甲○○於該對話中稱,因有觸摸丙○○頭髮、耳朵、屁股等身體部位之習慣,為避免干擾丙○○睡眠,六點過後才會前往飯店,亦難認甲○○等2人當晚確有共同於飯店過夜。再觀諸附表二對話,其言語雖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尺度,然屬性行為、性幻想之挑逗言論,無法推論甲○○等2人於110年2月26日有發生性行為,乙○此部分之主張,無足憑採。至甲○○等2人抗辯系爭對話中關於飯店討論,僅係業務合作需求之討論等節,然觀上開對話尺度,顯然不是單純業務討論,所辯委無可取。
⒊乙○就其主張之事實雖另提出系爭照片2張為證(見原審湖司調字卷第16至17頁)。惟查,系爭照片所見甲○○等2人雖有頭部貼近、併排勾肩之舉,然此為一般熟識友人拍照時常見之姿勢,尚難認屬逾越正常社交之動作,參以系爭照片中2人衣著整齊,無曝露任何私密部位,自無從以系爭照片推論甲○○等2人有逾越男女分際之交往行為。
⒋婚姻制度之維繫,攸關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係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應受憲法保障,迭經釋字第552號、第554號及第712號解釋闡述明確。釋字第791號雖以刑法第239條對於侵害性自主權、隱私之干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實屬重大,且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通姦配偶,過度介入婚姻關係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違反比例原則,故刑法第239條失其效力,然此號解釋並未否認婚姻制度下配偶忠誠義務之存在,僅認施以刑罰制裁手段,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是配偶權遭侵害之一方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他方損害賠償,與釋字第791號解釋意旨無違。甲○○等2人前述所辯,將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之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混為一談,顯不足採。
⒌基上所述,乙○業已證明甲○○等2人交往親密,逾越普通男女正常互動分際,足以破壞乙○與甲○○夫妻之共同生活,動搖其2人家庭之圓滿安全與幸福之事實,自屬共同故意不法侵害乙○之配偶身分法益,且加害情節重大,乙○主張甲○○等2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㈢次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⒈甲○○於與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丙○○有上述不為社會禮俗所容忍之親密往來,衡情乙○自遭受相當之痛苦。再審酌乙○為大學畢業,現為業務副理、月薪4 萬元,甲○○為技術學院畢業,現為智慧建築標章規劃師、月薪8 萬元,109 年度所得為91萬餘元,財產總額約有395萬餘元,丙○○為大學畢業,現為業務人員、月薪4萬餘元,109 年所得為61萬餘元,財產總額約8萬餘元等情,業據兩造自陳明確(見原審訴字卷第72至74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見原審職權調取資料卷)。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學歷、經濟狀況,兼衡甲○○等2人往來期間、行為態樣,及密切交往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乙○因甲○○等2人之上開行為,受有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40萬元為適當。至甲○○等2人所引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7號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816號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361號判決,事實與本件並不相同,無從比附援引,併予敘明。
⒉乙○雖提出診斷證明書(見原審湖司調字卷第24頁),主張其因甲○○等2人前揭行為罹患憂鬱症云云,然查該診斷證明書之治療經過僅記載「病人因先生問題,有憂鬱症狀,已經前來就診兩次」,然所謂「因先生問題」具體內容不明,乙○復拒絕揭露其就診病歷,是難認甲○○等2人前揭行為與乙○罹患憂鬱症間有何因果關係。
⒊從而,乙○因甲○○等2人本件行為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應為40萬元,乙○請求甲○○等2人再給付20萬元,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甲○○等2人連帶給付4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15日(見原審訴字卷第16、20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甲○○等2人如數給付,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乙○之請求,均無不合。兩造各就敗訴部分分別提起上訴、附帶上訴,各自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110年2月9日對話錄音譯文(見原審湖司調字卷第18至19頁) 時間 譯文內容 17分15秒以下 甲○○:你今天幫我查一下富信飯店。 丙○○:然後呢? 甲○○:你查一下如果今天下午入住是多少錢一個晚上? 丙○○:為什麼要在你家附近呢? 甲○○:我進出方便啊,我可以晚上七八點,你在飯店待一下,我去接小孩送回家,然後我9點再溜出來,我想晚上帶你去基隆玩啊。 丙○○:你不怕被看到? 甲○○:怎麼看到?不會。 丙○○:沒有啊,那如果。 甲○○:富信飯店最好了,因為富信飯店可以說是見客人啊!進進出出。 丙○○:如果我們要出去散步什麼。 甲○○:那就不用過夜了,那就玩到,要有個時間,一兩個小時真的,我們下午就逛累了~ (略) 甲○○:我覺得我一整晚跟你睡覺,你一定睡不好,凌晨一點到六點我可以在家裡睡,六點鐘起來然後我們再一起睡,因為你不太習慣旁邊有人睡,因為我是覺得我習慣去摸一下你頭髮,摸一下你耳朵,摸一下你屁股,是我的習慣我自己知道這樣你睡不好,你臉色不好。 丙○○:還好。 甲○○:真的還好嗎? 丙○○:都可以,睡覺沒問題啊。 (略) 附表二: 110年2月26日對話錄音譯文(見原審訴字卷第66至67頁) 時間 譯文內容 12分10秒以下 (略) 甲○○:我們3月3日去再測一下,等你生日再射就好了,就當生日禮物啊。 丙○○:你會想什麼呢? 甲○○:拿你照片打手槍可以吧,我都可以每天來一炮的。 丙○○:我覺得你很特別耶。 甲○○:而且比你還怕耶,媽的,你給她懷孕了,她以後不要了。 丙○○:你就說你結紮了啊。 甲○○:你說結紮她會信啊?我結紮你會信,我是正常人。 丙○○:重點是我會戴衣服啊。 甲○○:哈哈,這間很貴耶。 丙○○:兩小時1288元,VR飯店中山館。 甲○○:VR在長安東路復興南路口? 丙○○:會很遠嗎? 甲○○:也還好。 丙○○:台北香城大飯店。 甲○○:八德路4段。 丙○○:大安區信義路4段。 甲○○:不是右邊這間,我知道他有很多間。丙○○:我剛看到洛基南京館。 甲○○:什麼路上? 丙○○:笑。 甲○○:我說牽我的手還是活的。 丙○○:還笑。 甲○○:就找我們社區啊,有日租型的。 (略) 18分20秒以下 甲○○:哈哈哈。 丙○○:你很壞,都學我。 甲○○:你在性高潮時充血。 丙○○:你怎麼那麼可愛啊。這邊轉過去就到。 20分5秒以下 (略) 甲○○:會不會吵到人家睡覺? 丙○○;不會,他們都離我很遠。 甲○○:哈哈哈。 丙○○:因為他們的房間在另外一邊,我的房間是自己一邊靠近廚房這邊,然後跟我講我也可以,就是沒關係啊。 甲○○:沒關係啊,而且這個主持人剛剛陪我做愛,幻想可以跟電台主持人做愛很爽,各位聽友晚安,現在是凌晨2點,跟你玩,哈哈哈哈哈。 丙○○:對啊。 甲○○:講啊。 丙○○:今天我們來講一個傳奇故事。 甲○○:好啊。 丙○○:這個傳奇人物呢他姓辛,他有多傳奇呢?我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講,我不是很會講故事。哎~ 甲○○:我們接受聽眾call in,各位聽眾有什麼問題啊?這個主持人胸部有多大?你喜歡用什麼姿勢做愛?哈哈哈哈,喜歡在上面還是下面呢?哈哈哈哈。 丙○○:可以N次,磨到破皮了,你一天可以幾次啊? 甲○○:3次吧。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