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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32號

返還土地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李昆霖譚德周林翠華

抗告人
蕭金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

,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

告人因與相對人盛德科投資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再審之

訴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再字第32號駁回其再審之訴之裁定不

服,並於民國111年6月8日收受該裁定後之同年月11日向本院提

出「再議狀」,核係對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於提出抗告時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字第32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