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李彥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勞上字第一五六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民國111年2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56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之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為確認法官指示與被上訴人答辯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