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周廷威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采緹律師
- 被上訴人
- WONG KA WING(中文譯名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顯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家上字第20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