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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202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王怡雯吳素勤呂綺珍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代理人
林采緹律師
被上訴人
WONG KA WING(中文譯名甲○○)
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20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