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0號
- 聲請人
- 鐘建蘭
- 訴訟代理人
- 許睿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鐘建滿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〇年度重上字第三七四號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5日、110年8月9日、110年12月27日及111年6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74號履行契約事件之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筆錄未完整記載庭訊過程,其為明瞭兩造歷來之攻擊防禦,並釐清備被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關於原證3文件之性質及法律關係歷來如何主張,以及法院之訴訟指揮及該爭點為如何闡明,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4條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