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8號 抗 告 人 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玉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富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