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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8號

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謝碧莉賴秀蘭林俊廷

抗告人
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玉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富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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