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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8號

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謝碧莉賴秀蘭林俊廷

抗告人
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玉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富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1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