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68號
- 聲請人
- 鄭國欽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425號請求返還存款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425號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合議庭法官周群翔、周珮琦、黃珮禎迴避云云。惟查,該事件已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經該合議庭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告終結(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則周群翔、周珮琦、黃珮禎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其三人迴避,於法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