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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68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楊絮雲郭顏毓盧軍傑

聲請人
鄭國欽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425號請求返還存款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425號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合議庭法官周群翔、周珮琦、黃珮禎迴避云云。惟查,該事件已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經該合議庭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告終結(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則周群翔、周珮琦、黃珮禎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其三人迴避,於法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盧軍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68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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