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74號
- 聲請人
- 交通部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材
- 訴訟代理人
- 陳鵬光律師
曾毓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27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字第一二七七號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106年度上字第1277號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受命法官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行使闡明權,並依職權增列本件爭點,伊已當庭表示意見在案。伊當庭之陳述,屬重要攻擊防禦方法,且開庭筆錄僅擇要記載,應有筆錄漏載之情形,為進一步核對確認,爰聲請交付111年11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