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7號
- 聲請人
- 藍照慶
- 訴訟代理人
- 王百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藍照鈞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4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重上字第七四三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43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受命法官訊問被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藍照仁時,筆錄未以一問一答方式記載,而未能呈現上開人等回答時心虛之情為由,聲請交付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而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當事人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