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5號
- 抗告人
- 陳宗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洪永銘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洪永銘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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