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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5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紀文惠王育珍賴武志

抗告人
陳宗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洪永銘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5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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