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32號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慧萍沈佳宜陳杰正

抗告人
李永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及緊急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所為112年度全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全字第32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