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4號
- 抗告人
- 許紀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正仁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聲字第35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正仁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