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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8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周祖民馬傲霜鄭威莉

抗告人
呂淑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淑柔等間分割遺產反請求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80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