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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130號

返還停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容正紀文惠賴武志

上訴人
杜逸清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被上訴人
黃國芬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130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停車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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