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87號
- 抗告人
- 蔡秀蓮
陳伯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致仁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48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抗字第487號
陳伯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致仁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48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