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陳禧宏(原名陳錯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56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上字第一五六二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562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以民國112年1月6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是否有漏記其聲明事項為由,聲請交付前述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