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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7號

保全證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慧萍沈佳宜陳杰正

抗告人
李永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9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全證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