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7號
- 抗告人
- 李永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9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聲字第397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9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