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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5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周群翔林俊廷楊惠如

聲請人
王偲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定6個月內期間,乃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而設限制(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是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應於前開6個月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6月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於111年2月24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8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5至9頁)。聲請人遲至112年11月8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逾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期間,自不應予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53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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