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53號
- 聲請人
- 王偲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定6個月內期間,乃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而設限制(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是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應於前開6個月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6月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於111年2月24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8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5至9頁)。聲請人遲至112年11月8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逾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期間,自不應予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